-2012年5月經清華大學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工作深入開展,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我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
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校及各院系、部處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澄清。
第五條 校長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是學校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全面指導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研究協調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校長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我校公開的信息;
(二)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我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三)組織編制我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我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六)推進、監督我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七)承擔與我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各院(系)院長(主任)、各部處負責人為本單位的信息公開負責人,其辦公室具體負責與該單位相關的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本單位公開的信息;
(二)受理、處理、答復與本單位有關的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制訂本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承擔與本單位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我校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招生計劃、程序、政策,考試的規程和紀律以及錄取的結果,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
(三)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四)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五)留學生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向社會公布的事項。
第七條 我校根據不同內容在不同范圍主動向校內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要點;
(四)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
(五)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
(六)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職工勞動爭議解決辦法;
(七)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八)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九)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需要向校內公布的事項。
第八條 除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我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九條 我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我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我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我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獲取信息后,確定公開的,應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應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應及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我校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后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我校根據不同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具體程序和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對依照本辦法確定公開的信息,我校將視不同情況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校報、校內廣播、閉路電視等校內媒體,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鑒、簡報等方式及時予以發布。
第十四條 我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按照北京市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我校組織部門將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紀委辦公室、監察室負責組織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十六條 我校編制信息公開工作指南及目錄,每年10月編制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我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紀委辦公室、監察室舉報。紀委辦公室、監察室接報后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舉辦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我校逐步健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保密審查、重要信息發布審批、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重大事項決策征求意見等工作機制,及信息公開內部監督檢查、工作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九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的學校信息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試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